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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将实施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机制 适用于11种案件

今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履行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将有可能得到从宽处理。近日,市检察院牵头组织市法院、公安局、司法局等10个部门联合制定《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实施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机制的规定(试行)》,为我市实现“绿水青山、碧海蓝天”再推创新之举。

11种类型案件适用生态环境修复赔偿

据市检察院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处处长彭积县介绍,所谓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指的是在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发生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受损主体(包括国家、集体、个人等)签订书面生态环境修复赔偿协议,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赔偿义务,恢复生态功能,司法机关根据生态修复情况予以相应从宽处理,以实现打击与保护并重的办案新模式。

该规定将适用生态环境修复赔偿的案件范围扩大到案件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异议,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并具备修复赔偿能力的破坏森林资源、环境污染、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流域治理等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共有11种类型,分别是:故意放火或过失烧毁森林或其他林木的;盗伐、滥伐林木的;盗窃罪(仅限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林木的或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的);故意毁坏林木的;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污染环境的;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走私废物的;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其他适宜采用生态环境修复赔偿的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破坏森林资源应赔偿相应价值的1~3倍

那么,生态环境修复赔偿的主要方式和措施都有哪些呢?根据规定,对放火、失火、盗伐、滥伐林木、故意毁坏林木、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采取原地补种毁林数量1~3倍适合当地种植条件的树木或赔偿相应价值的1~3倍。

对生产排污、养殖等造成土壤、饮用水源地及海洋、河流污染的,采取治理排污、净化水质、改良土壤、疏浚河道、增殖放流、湿地修复等措施。

对焚烧垃圾等固体废弃物造成大气污染的,采取清除垃圾、净化空气等方式。

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等造成生态环境损坏的,采取布设挡土墙、设置排水沟、跌水井、填土、清渣、除危、复绿等措施。

对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采取拆除违规违法建筑、恢复原状、补植复绿、异地修复等方式。

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采取投放所捕捞1~3倍同等重量的水产品或1~3倍同等价值的水生生物苗种、怀卵亲体。

对其他破坏环境资源的,结合实际采取适宜的方式进行修复。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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