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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古田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被告卓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1日,古田县公安局干警接到举报后在凤都镇“洋头洋”田中卓某厝中当场查获鸟铳2支。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2支鸟铳均以火药燃烧为动力且能正常击发,均可认定为枪支。卓某长期非法持鸟铳,打猎挣生活费。

受县检察院委托,古田县司法局对卓某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并出具报告,表明被告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能自愿认罪且系三级肢体残疾人,家中还有残疾的妻子和六个子女,使用铳鸟是为了打猎挣取生活费,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卓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并能正常击发的枪支2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系三级肢体残疾人,家庭困难,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卓某有悔罪表现,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遂判处被告人卓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非法持有的2支鸟铳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销毁。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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