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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向河流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这些行为都可能触犯刑法。近日,福鼎市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李明(化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

2014年11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李明在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无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伙同两人(均另案处理)租用福鼎市某镇一块空地搭盖简易厂棚,承揽化油器钝化订单业务,并将加工后产生的废水直接由排水沟排放至加工点后方空地。

2015年4月,福鼎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该加工点排污口的废水进行采样。经检测,被告人李明经营的钝化加工点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各项化学指标均超过相关规定限制。就此,福鼎市环保局将上述监测报告的监测数据呈报省环境保护厅,该厅予以认可。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违反国家规定,设置钝化加工点,并将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重金属超标的废水直接排放到加工点后的空地上,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予以从轻处罚,故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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