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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寿宁县赵某甲以张某某烧毁其果园为由上诉法院,调解后获赔28600元。后经过寿宁县检察院履职过程中发现赵某甲虚假诉讼的行为,对此案件启动了监督程序,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近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撤销原审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赵某甲的诉讼请求。

事情要从一份“穿越时空”的虚假合同引发民事案件说起。2008年2月,寿宁县某乡村民张某某因失火导致同村赵某乙种植的果园被烧毁。案发后,赵某乙向张某某及家人索要赔偿无果。2008年6月份,赵某甲得知后,以帮助赵某乙索赔为由,和赵某乙签订了落款时间为2006年7月8日的虚假果园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

2014年1月19日,赵某甲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某赔偿其承包的果园被烧毁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提交了其和赵某乙签订的虚假《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作为证据。同日,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赵某甲和张某某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某方赔偿赵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28600元。

2015年10月,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赵某甲虚假诉讼的行为。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标称时间为“2006年7月8日”的《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印刷体文字形成于2008年6月前后。2016年9月,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赵某甲因犯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12月,赵某乙因犯伪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2016年4月,寿宁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建议。

工作人员介绍,本案中的通过签订“穿越合同”进行民事诉讼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虚假诉讼行为,民间俗称“打假官司”。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当相应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修正案中就打击虚假诉讼现象作出了新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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