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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网消息 (记者 陈健) 去年8月,男子苏某某在明知搅拌车存在安全隐患情况下,仍然开车上路,以致酿成4车损坏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之后,苏某某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和几名受害人的各项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6月1日,记者从霞浦县法院获悉,苏某某日前被法院一审判处缓刑。

驾驶无牌搅拌车撞死1人

2016年8月22日8时30分许,男子苏某某受陈某某雇用驾驶一辆无牌搅拌车,苏某某在明知搅拌车刹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按陈某某要求驾车上路。

当日上午,苏某某驾车从霞浦县三沙镇变电站路段往三沙镇区方向行驶,途经洋坪里下坡路段时,因刹车失灵连续碰撞前方同向行驶的皮卡车、陈某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垃圾箱、路边停靠的小车及对向行驶的小车,致被害人陈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发后,经霞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驾驶搅拌车的苏某某负这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苏某某自行前往霞浦县三沙边防派出所投案。

据悉,案发后,肇事司机苏某某积极赔偿死者陈某某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60万元,并取得死者陈某某亲属的谅解。同时,苏某某还赔偿小车车主蔡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元,也取得皮卡车车主高某某的谅解。

肇事后积极赔偿获缓刑

霞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苏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机动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仍予以驾驶上路,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另外,法院认为,苏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应予以从轻处罚。同时,法院考虑到苏某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亲属及蔡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陈某某亲属及蔡某某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霞浦县法院结合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认为苏某某可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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