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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宁德规范社会团体管理 会费收支情况须向会员公布

成立社会团体要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要有固定的住所,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日前,市民政局就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提出意见,明确了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健全了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社会团体选举制度、社会团体民主运行机制等。

按照意见要求,成立社会团体要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住所,社会团体对其住所应有独立的使用权,不得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成立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和拟任负责人在该行政区域的相关行业、学科、专业和领域应具有权威性和代表性。行业协会商会应由该行业或区域的龙头企业发起,发起单位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公信力。

社会团体要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监事)制度,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立。社会团体成立,由主要发起人负责选举工作;已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换届,由当届理事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并按《福建省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指引》的要求,在20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社会团体要以章程为核心,建立健全民主运行机制。

社会团体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确定,会费收支情况每年必须向会员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他人和单位加入社会团体,不得借行政行为搭车收费、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必须按照章程规定履行民主程序。分支(代表)机构设立的标准应该统一,不得设立与该社会团体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分支机构或活动内容、承办事项与该社会团体无关的代表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分支(代表)机构在外活动应当使用全称。

此外,全市性社会团体不得举办除优秀论文、优秀作品评选以外任何形式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记者 孙丽晶)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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