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德市城乡医疗救助出新规 四类人列入救助范围
今后,宁德市将建立管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简便、操作规范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以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这也将让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有了统一标准。近日,市政府办转发市医保局等部门制定的《宁德市城乡医疗救助体系实施办法(试行)》,明确相关事项。
四类人列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
据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城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城乡经济困难家庭人员,针对医疗费用支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2018年以前,宁德市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县级统筹,存在各地政策标准不一、救助水平有限、抗风险能力薄弱等问题,医疗救助职能划转后,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障问题,进一步完善宁德市城乡医疗救助体系,结合宁德市实际,制定了该实施办法,并于2018年5月10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明确,城乡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分为四类:第一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第二类: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指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参与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语言、听力及多重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及以上人员)。第三类: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低收入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两倍以内(含两倍)、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家庭。第四类: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重特大疾病最高救助2万元
据介绍,医疗救助以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特殊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为主,同时根据宁德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使用情况开展一次性定额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努力构建多层次的救助模式。
根据实施办法,资助参保方面,对第一、二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保障其获得基本医疗服务。医疗救助方面,特殊门诊救助为,第一、二类救助对象特殊门诊救助比例为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目录内医疗费用的60%。住院救助为,第一类救助对象按90%、第二类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殊门诊和住院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5万元。一次性定额救助为,第三类救助对象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家庭承担个人自付仍有困难的,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一年一次性定额救助,救助标准: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达到2万元至3万元(含3万元)的,救助3000元;3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5000元;5万元以上的,救助1万元。重特大疾病救助为,对患重特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对象,当年内发生的累计医疗费用扣除本年度已救助费用后,剩余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向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每人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救助标准:个人自付费用达到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5000元;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救助1万元;20万元以上的,救助2万元。
救助程序怎么走?
住院和特殊门诊救助程序为:救助对象持社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救助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
一次性定额救助程序:申请人(含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应向户籍(居住)所在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提交当年度患病住院治疗的费用等相关材料,经民政部门家庭经济核查后,发放救助金。
重特大疾病救助程序:申请人应当持年度内患病住院治疗等相关材料,向户籍(居住)所在地县级医保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公示后发放救助金。(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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