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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高温津贴发放标准出炉 每月200元或每天9.2元

5月22日,记者从宁德市劳动监察支队获悉,随着入夏后气温逐步升高,为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5月起用人单位需落实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措施,向符合条件的职工发放高温津贴。市劳动监察支队工作人员表示,对不支付高温津贴等行为,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将加强检查,严肃查处。

据了解,用人单位在5至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200元或每天9.2元。

需要强调的是,高温津贴一定要以现金形式发放,不能用凉茶、绿豆汤或者防暑药品等代替。夏季高温期间,我市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频次和力度,开展专项检查,对存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铁路、水利等室外露天作业的施工企业,船舶修造、机械、冶金、铸造、食品等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企业,从事室外线路安装的电力、通信以及交通运输、物流、餐饮、旅游等服务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劳动监察部门对发现企业存在不支付高温津贴、以防暑降温饮料冲抵高温津贴,以及以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为由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奖金,违反规定安排职工露天作业,超时加班、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特殊工时等行为,将及时立案,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或造成职工健康损害等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从重处罚并予以公开曝光。

此外,对用人单位存在违反规定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高温作业、不依法建立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以及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或哺乳期女职工加班、夜班劳动等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查处纠正;对造成损害女职工、未成年工身体健康等危害后果的,从重从快惩处。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可拨打电话2822412投诉,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闽东日报记者 张文奎 通讯员 吕海宾)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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