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宁德贯彻落实省物业管理条例 “老大难”问题有望破解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经营性活动,禁止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擅自设置营业摊点;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日前,市住建局转发省住建厅《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目前我市小区管理面临的诸多“老大难”问题,有望在条例正式实施后逐步得到破解。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将列入“行业黑名单”
如何化解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矛盾,一直是物业管理的一个难点。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设立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职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受理业主投诉举报,及时协调化解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
意见要求,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切实履行好《条例》赋予的相关职责,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及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将《条例》确立的相关制度贯彻落实好,认真研究物业管理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积极配合受理物业服务日常投诉纠纷,依法查处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诚信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要列入“行业黑名单”,限制其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和参与评优评先,并由项目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业主大会或者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交终止物业服务合同、清退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建议。
物业不得擅自利用共用部位进行经营性活动
那么,今后物业哪些行为是该做的,哪些行为又是不该做的呢?根据意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和禁止事项,及时劝阻、制止住宅小区内违反管理规约和治安、规划、消防、环保、装饰装修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或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配合做好执法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未经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进行经营性活动,禁止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擅自设置营业摊点;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此外,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将扣除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管理费用后的公共收益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物业服务企业要及时将公共收益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业主对公共收益的收入和使用等相关情况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处理。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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