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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使用他人身份证贷款消费 男子多次盗用他人身份获刑

海峡网4月2日讯 (宁德网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张慧娥 陈香玉)近日,寿宁县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黄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盗用身份证件罪一案。据悉,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盗用身份证件罪纳入刑法以来,寿宁县首例因犯盗用身份证件罪获刑的案件。

据了解,2017年6月23日,男子黄某与女子张某在寿宁县鳌阳镇某宾馆办理入驻登记时未携带身份证,宾馆工作人员用范某遗失的身份证为二人办理了入住登记。随后,张某以范某表妹身份从该宾馆取走范某身份证并交黄某使用。

同年7月27日,黄某使用范某身份证在寿宁县工商银行办理一张借记卡供自己使用。次日,在一家手机店购买一部价格6650元的苹果手机,自己现金支付1837元后,余款使用范某身份证及借记卡办理分期购业务。购得手机后,黄某失联。

同年8月27日,黄某再次使用范某的身份证及借记卡向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办理个人贷款5000元。获得贷款后,黄某再次失联。黄某非法持有范某身份证期间,还多次使用范某的身份证购买火车票、汽车票和办理酒店入住登记。

同年12月,范某收到该捷信公司的催款沟通函,发现自己身份信息被人盗用后,立即报案。

寿宁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妨害了信用卡管理秩序,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又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多次盗用他人的身份证并实际使用,情节严重,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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