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10月25日讯 (宁德网记者 吴宁宁) 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做得怎么样,是否存在不合规或是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笔者从市住建局获悉,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该局将开展宁德市物业服务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进行通报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
据了解,10月至12月期间,该局将在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开展现场检查,检查频次为两次。每次从我市有在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中随机抽取不少于总数5%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抽查对象为我市有在管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检查内容包括,填报福建省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年报、季报信息情况;各服务企业基本信息及信用行为录入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及信息更新情况;结合《福建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检查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
其中包括,物业服务企业每月是否将供水、供电部门收取的公共水费与电费清单及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是否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是否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是否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是否侵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否损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收益的经营管理费用支出是否超过公共收益的百分之三十等。
笔者了解到,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置建议方面,也是十分严格。如,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都将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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