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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11月14日讯 (闽东日报记者 张文奎)13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日前经省政府同意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五档缩减为四档,分别为1800元、1720元、1570元、1420元。我市蕉城、福安、福鼎适用1570元档,霞浦、寿宁、周宁、柘荣、古田、屏南适用1420元档。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四个档,分别为18.5元、18元、16.5元、15元。蕉城、福安、福鼎适用16.5元,霞浦、寿宁、周宁、柘荣、古田、屏南适用15元。与调整前相比,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8.4%,年均增幅3.3%。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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