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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两次盗窃被判刑不悔改,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间重操旧业先后作案28起。近日,松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彭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1974年出生的彭某是“惯偷”,1994、 1998年曾因盗窃罪先后被重庆荣昌法院、邵武法院判处刑罚。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间,彭某携带自制开锁工具、毛线手套等作案工具,先后在松溪县多次实施盗窃,涉案金额共计51579元。

松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携带凶器在短时间内大肆进行入户盗窃,且盗窃犯罪的数额已达到犯罪数额巨大的50%以上,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涉案的全部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袁婷婷)

责任编辑:郑梅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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