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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理顺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体制

东南网11月27日讯(福建日报记者 郑昭)为进一步加强对武夷山国家公园试点区的保护和管理,24日,省十二届人大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武夷山国家公园条例(试行)》,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武夷山国家公园的管理体制设置了专章,明确规定:一是省政府建立武夷山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成立由省政府负责人担任召集人,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保护、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武夷山国家公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为主体,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协同管理,村(居)民委员协助参与的管理机制;三是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与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联合保护机制;四是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履行国家公园范围内资源环境综合执法职责。

为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条例加强对武夷山国家公园内自然资源的用途管控和权利人损失的补偿,规定武夷山国家公园应当适度、逐步提高国有自然资源的比例。国家公园内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地上各类自然资源,确因保护需要的可以依法征收或者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进行用途管制。因征收或者用途管制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应当依法、及时给予补偿。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武夷山国家公园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对涉及资源环境管理与利用的营利性项目行使特许经营权,禁止以特许经营名义将公益项目和经营项目整体转让、垄断经营。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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