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日起,《南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开始施行。现在让我们回顾一下,违反哪些行为会受到处罚!
■ 在建筑物外立面安装防护设施、通风空调设备、遮阳(雨)篷等以及敷设管线的,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门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城市容貌、危及安全的物品。
■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保持门店美观、整洁:
(一)店内应当设置垃圾收容器,不得向店外清扫、倾倒垃圾、污水、油污等废弃物;
(二)不得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三)牌匾、标识等户外设施的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不得在店外置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违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架空管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有关规范要求,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现有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违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招贴栏以外区域悬挂、张贴、刻画、喷涂、设置宣传品、标语。
■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废弃的户外设施,应当及时予以清洗、修复或者拆除。
违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丢失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置。
违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下列行为:
(一)设置摊位或者流动摊点;
(二)施工作业、搭建设施,堆放物料;
(三)从事生产、销售、修理、加工等经营活动;
(四)举办文娱、商业活动;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通行的,应当事先征得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经批准在道路上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防尘降尘措施,保持路面清洁,保障行人安全通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交通通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临时经营场所、便民摊点,规范经营行为,保持经营场地整洁、有序。
■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路缘接坡,不得擅自在人行道设置隔离墩、车位锁等障碍物。
禁止在道路、桥梁、护栏、路名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设施上晾晒、吊挂衣物和其他物品。
违规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段和方式停放。
违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 运输煤炭、矿石、砂石、土方、灰浆、渣土、垃圾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防护措施。
违规处罚: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禁止单位和个人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性车辆维修、装饰或者清洗作业。
违规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公民应当自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玻璃瓶(渣)、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三)从建筑物高处和行驶中的机动车辆内向外抛掷物品;
(四)随地倾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等废弃物;
(五)乱丢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
(六)在露天场所焚烧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规处罚: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的居民生活区饲养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应当与居民生活区隔离,并经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违规处罚: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饲养宠物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干扰他人、危害公共安全。宠物饲养人对宠物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排泄物应当立即自行清除。
违规处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一)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隔音降噪设施和其他污染防治设备,使油烟和噪声排放达标,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二)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违规处罚: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应当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违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 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及时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台账,交由取得处置经营服务许可的企业进行收集、运输、处置。
违规处罚:将餐厨垃圾交由未取得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封闭围挡和车辆清洗设施,进出口的路面实行硬化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水污染环境。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必须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卸放,建筑废水须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自行运送、投放到指定场所;无法按规定运送、投放的,应当委托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有偿清理运送。
违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从事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或者歇业的九十日前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违规处罚:从事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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