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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初,南平市建阳区夏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同村村民张某借款2.8万元,承诺一个月偿还,并向张某出具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张某多次催促夏某偿还剩余借款2.5万元未果,故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张某所持借条借款人落款处是“阿毛”,与夏某真实姓名不符。根据张某补充提交的同村乡邻的证人证言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乡邻及朋友习惯称呼夏某为“阿毛”,且其间夏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张某偿还3000元借款,故法院认定涉案借款的债务人为夏某,判决夏某向张某偿还剩余借款2.5万元。

办理此案的建阳区人民法院法官说,借条既是略式借贷合同,也是债权凭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借贷关系中,时有出现因书写借条不规范而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无法确认的情况,因此提醒大家,在书写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及其他借贷凭证时,不要使用外号、昵称、近谐音字来代替债权关系双方当事人,避免出现无法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的情况。

如果出现债权凭证上的姓名与真实姓名不符情况,可采取一些方式方法进行补正,例如:在原借条上对错误部分进行说明并书写正确姓名并按印;重新出具借条书写正确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并由出借人签字;申请笔迹鉴定,对借条上由借款人签字部分进行鉴定;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借条上的名字系债务人本人,例如证人证言、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或短信记录等等。(本报通讯员 蒲颖 整理)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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