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了解到,针对没有申报暂住登记或无法及时申领居住证的市民,该局出台了居住证申领过渡期便民新规,在申报暂住登记后,不需再等半年,只需提供实际居住满半年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调查属实后便可申领居住证。
去年12月1日起,平潭公安机关启动居住证申领工作,在平潭办理居住登记(或持有效暂住证)6个月以上,且在平潭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的流动人口,即可按规定到居住地派出所申领居住证。持有居住证人享有11大项基本公共服务,如教育服务、基本公共就业服务等,此外还享有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等7大项便利。
根据新规,截至今年6月30日,部分未及时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以及无法及时申领居住证的群众,在平潭申报暂住登记后,提供以下11种在居住地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证明中的任意一种,经调查属实的,可以申领居住证。申报材料包括: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连续就读证明材料。其中,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录用(聘用)证书和社保缴纳凭证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自有(亲友)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连续就读证明材料包括学生证和就读学校出具的连续就读证明等。
该新规执行到今年6月30日,从7月1日开始,平潭警方将严格按照《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居住证申领业务。
警方提醒,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7日内,应主动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去年12月1日前已办理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暂住年限列入居住年限。因此,目前持有暂住证的群众,应关注自己暂住证是否即将到期,以免影响居住证的申领及相关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享受。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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