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修订有关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的通知,不仅上调了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管、员工及股东的个税奖补比例,还对个税的奖补形式以及企业经营贡献奖的申请时间进行调整。
平潭网7月11日讯(记者 林彬彬 尤泽男)日前,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修订有关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的通知,不仅上调了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管、员工及股东的个税奖补比例,还对个税的奖补形式以及企业经营贡献奖的申请时间进行调整。
区财政金融局税金处曾冬晖表示,这次调整是参考周边地区的奖补情况制定的,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管、员工及股东多为公司实际控制者及技术型人才,他们在公司有一定的话语权,希望通过奖励的上调能加大对企业和人才的吸引力。且按“谁缴纳,谁受益”的原则,依个人申请、公司授权委托,可将个税奖励资金直接拨付个人账户,这也大大便利了资金的兑付到位。
此外,对于原政策中的按“年”申请的企业经营贡献奖,在企业达到奖补条件后也可按“季”申请,希望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企业的流动资金压力。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
进一步完善修订有关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片区项目建设指挥部,区直各单位,各区属国有企业:
为鼓励和促进平潭综合实验区产业发展,提高企业资源配置能力,提升城市服务能级,提升我区政策优势,推动实验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根据我区各项奖补优惠政策前期执行情况对比分析,现就区内产业奖补优惠政策的相关事项,做出相应完善和解释,明确如下:
1. 对入驻我区符合享受奖补政策的企业,对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总额在 5 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管、员工及股东,五年内均按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级分成部分的 90% 予以奖励。
2. 对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设立的证券机构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股东,五年内一律按缴纳入库的地方级税收的 95% 予以奖励。
3. 股权投资企业的对外投资、股权转让等行为属企业经营行为,其缴纳的各项税收(含股东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适用股权投资企业经营贡献奖相关政策;股权投资企业的个人股东既有对外投资、股权转让收入,又有工资薪金等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按照“就高原则”享受经营贡献奖补政策。
4. 对个人所得税奖励拨付时,按“谁缴纳,谁受益”的原则,由所申请企业书面出具付款委托书,优惠政策兑现窗口可将个人所得税奖励资金直接拨付个人账户。
5. 企业在年度中间缴税达到地方级税收 100 万元以上的,即可按季申请奖补;符合总部经济企业和纳入重点监测的股权投资企业均可按季申请奖补。
6. 本文件及之前所有奖补文件中所指的“年度”均指会计年度。
7. 本通知由区财政金融局负责解释。
8. 本文件产业奖补政策与我区已制定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以此份文件为准,并与区级其他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修订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2017年1月1日起已缴纳入库税款未申请奖补的参照本文件执行奖补。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7年 7月 6日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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