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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性住房原本是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价格或租金福利性政策住房。保障性住房让许多困难家庭在城市里有了“避风港”。但是,低廉的租金却让一些人打起了歪主意,长期闲置、违约转租等现象时有发生,这是对公共资源的浪费,也损害了符合条件申请人的权益。近日,平潭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长期闲置保障房的案件。

普法故事

租了保障性住房 却不交租

2016年5月,陈建(化名)作为申请人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递交了《平潭综合实验区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批表》,当年12月,他的申请得到了批准。

随后,陈建作为承租人与平潭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签订了《保障房租赁合同》,约定将位于北厝镇金井安置小区的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出租给陈建,租期为三年,并约定了相应的保障性住房居住条件。

合同签订后,陈建就拿到了钥匙。开始的一段时间,陈建都按月交纳租金,直到2017年10月,他就开始不再支付租金。

2018年3月23日,福建省审计厅对平潭综合实验区2017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跟踪审计,查出陈建名下注册登记了一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合同约定,陈建已不再享有承租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平潭交通投资集团决定要求陈建清退已承租住房,并于2018年12月15日,在陈建租住的保障房门口张贴了《清退决定函》,但陈建却推说自己一直租住在这套房屋里,却没有收到过《清退决定函》,对于腾房退屋事宜概不知情。

对于注册公司一事,他称自己是把身份证借给朋友,朋友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注册了公司,所以他对自己名下有公司一事也不知情。

双方多次交涉未果,陈建拒绝清退所承租房屋,平潭交通投资集团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陈建诉至法院,要求他搬出承租房,并按照市场价格支付期间占用房屋的租金。

法官说法

长期空置保障房 将被收回

那在这起案件中,陈建辩称自己一直居住在保障房内的理由是否成立?如果陈建败诉,又是否需要以远高于承租价格的市场价承担租金呢?让我们听听法官的说法。

承办法官认为,首先,陈建辩称自己一直居住在保障房屋内,但对于平潭交通投资集团委托物业公司上门张贴《清退决定函》的事情却并不知情,与常理不符。

根据物业公司的管理记录,陈建已连续6个月以上没有缴纳物业费,陈建也未能拿出其他证据证明他一直居住在保障房内的事实,根据举证责任,应认定陈建长期空置保障房的事实成立。

其次,我国采取企业信息公示制度,且陈建对其身份证负有保管义务,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对出借身份证所带来的行为后果产生预判,并承担相应后果,注册公司登记在其名下,知情与否均不是对抗法律规定的理由。

最后,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不符合相应住房保障条件须腾退而不腾退的,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这份合同是陈建在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的,同时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陈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义务,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原本的租金待遇。

最终,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陈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于2019年6月腾空其承租的保障房,向物业管理公司还交付了房屋钥匙,并按照约定交纳了逾期占用房屋的租金,当陈建在《业主退房检查记录表》上签字的那一刻,事情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律课堂

把保障性住房留给最需要的人

现如今,一些保障性住房被长期闲置或被承租人转租以谋利等行为时有发生。

许多人以为,只要申请到保障性住房,就能长期享有该项福利政策,甚至利用承租保障房来谋利。殊不知,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而推行的一项福利政策,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它的背后体现出的是国家对人民的人文关怀。

承租条件是硬性的,但是每个人的经济收入情况却是不断变化的,当一个人的发展已经不符合配租资格时,就应当及时退出房屋给有需要的人,因为保障性住房不是某个人、某些人的专有住房,它应当并且总是留给最需要的人。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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