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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10月19日讯(海都记者 陈丽明 通讯员 何遇舟) 听说过开发商因资金断裂跑路,购房者无奈维权的情形,可在莆田市秀屿区,却发生了一起购房者“跑路”,开发商上法院打官司维权的案件。昨日,海都记者从秀屿区检察院获悉,在该院受理的这起案件当中,购房者由于无法凑齐首付款,向开发商借钱作为首付款,到期却无法还清,结果被开发商告上法院。

凑不齐首付找开发商借钱

据介绍,本案原告中宏公司系莆田秀屿国家级木材加工示范区商住综合区一期楼盘开发商。2013年,本案被告姚某向原告开发商认购该楼盘公寓一套建筑面积97.78平方米,总价37.6649万元的商品房。双方约定,姚某应给付首付款11.6649万元,余额26万元以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方式付清。但姚某仅支付了首付款3.0649万元,后经过双方协商,姚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开发商借款8.6万元,用于支付合同款项下不足的首付款。

同时,姚某还向开发商承诺,所借款项于2014年11月19日前归还;若到期未按时归还,逾期3个月内,将按日利息1%支付利息;逾期超过3个月,将名下所购买的房产产权划归开发商所有,并将已支付的所有款项作为违约补偿金等。

之后经过催讨,开发商仍然无法收回借款,便将姚某诉至法院。

约定利息太高 开发商自愿“降息”

秀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行为名为借贷,实为房屋买卖的预付款,应属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姚某未依约偿还购房首付款,属违约行为,依约应支付购房款和违约金;但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现开发商自愿降低该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于法有据。最终,法院判决姚某应支付给开发商购房预付款8.6万元,并承担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违约金。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一些楼盘号称“低首付”“零首付”,一些购房者也因此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此类行为往往埋藏着一定的法律风险。购房者要考虑自身经济条件,谨慎购房。

责任编辑:郑梅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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