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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11月9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陈盛钟) 今后,“老赖”们的日子更难过了。近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案件悬赏执行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定案件当事人可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法院也可依职权对具有重大影响或涉民生等执行案件发布悬赏公告,发动群众提供线索,举报人可获得相应的奖金奖励。

该《规定》明确,民事执行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行悬赏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法找到的,且无法查证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案件;被执行人有转移、隐匿财产行为或其嫌疑的;其他需要实行悬赏执行的。

悬赏奖励方面,申请执行人申请悬赏执行的,给予举报人的悬赏金的比例为一般不低于举报财产变现额的1%,但不超过举报财产变现额的10%,具体奖励额度由申请执行人确定。人民法院因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对重大执行案件或系列执行案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的,悬赏金一般为举报财产变现额的1%~5%。举报被执行人下落,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并拘留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按500元/人的标准奖励举报人。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执行法院没有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知情人向执行法院举报而使案件得以执行并要求给予奖励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举报的效果,决定给予适当的奖励。申请执行人自愿给予一定奖励的,执行法院一般应予准许。

人民法院因工作需要,对本市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执行案件或系列执行案件采取悬赏执行措施的,悬赏执行公告费用和悬赏金由人民法院办案经费支付。

根据《规定》,相关执行人员应对举报人及其提供的线索进行保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悬赏执行活动。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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