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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2月23日讯(海都记者 陈晋)记者昨日获悉,今年春季开学,《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开始执行,民办幼儿园的费用上涨。

据悉,2016年,我省重新修订完善《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同年12月底,该《办法》补充新规,相关规定自2017年春季开学起执行。

民办园收费执行市场价

记者了解到,根据《办法》补充规定,今年起,取消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备案制度的规定。民办幼儿园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公办幼儿园小小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相应上浮30%,而原《办法》规定上浮20%。

幼儿园保育教育费采取按学期或按月收取的办法,采取按学期收取的,每个学期按4个半月计算;采取按月收取的,不足月(仅指幼儿园寒暑假开假和放假月份)的按实际天数收取。在一个学年内保育教育费必须统一按月份或统一按学期收取,不得同时采取两种方法收取。

缴费未入学可退款50%

《办法》补充规定中,还对伙食费开支范围进行修改。即由原来的只能用于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扩大为可支付与幼儿膳食有关的食物费用和燃料费用(扣除教职工消耗部分)。伙食费可采取按学期或按月收取的办法,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幼儿在缴纳伙食费后,因故连续请假3天及以上的,从请假的第2天开始伙食费可滚动到下个月使用,或者在月末时直接退还幼儿家长。

在代办项目方面,由原来的伙食费、省规定的幼儿园教育活动必备的学具、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被褥餐具费(仅限全日制、寄宿制),改为伙食费、幼儿保健费和一次性收取的床上用品、餐具、洗漱用品费用(仅限全日制、寄宿制)。

幼儿缴费后未入学或在开学后2个月内(含2个月)要求转园、退园的,幼儿园应按缴费额的50%退还保育教育费;超过2个月转园、退园和因个人原因请假,不退还保育教育费。采取按月收取的,一律不退还保育教育费。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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