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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6月6日讯(海都记者 林养东)记者昨日从仙游县环保局获悉,仙游县庆添铁件制品有限公司在未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未建设相应环保设施的情况下生产锯片,排放的废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经过法院审理,该企业负责人陈庆添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介绍,2015年9月10日至10月22日间,仙游县庆添铁件制品有限公司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相应的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生产锯片,由陈庆添负责主管,其间产生的废水部分通过滴漏漫流入外环境,部分通过管道排到外环境。

经仙游县环境保护局检测并经福建省环保厅批复认可,提取的仙游县庆添铁件制品有限公司车间5号镀槽总镍浓度为41720毫升/克(执行标准≤1.0毫升/克),厂外水沟排放浓度为8220毫升/克,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仙游县庆添铁件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陈庆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鉴于陈庆添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属坦白,可予从轻处罚。根据陈庆添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依法判决仙游县庆添铁件制品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陈庆添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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