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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莆田:台风天景观树倾倒致人受伤 谁的责任?

东南网莆田11月15日讯(本网记者 李妙珠)近日,黄先生致电东南网莆田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2017年7月30日台风天气,其母亲在家门口的菜园里拔菜,绿化带的一棵柳树突然被大风吹倒,刚好就砸到其母亲后背,导致其中一截脊椎受损。“当时母亲住院治疗了10多天,之后一直在家休养,目前人有些驼背,而且不能长坐久站。因为这绿化带是近两年环岛路翻修时才做的,我们要求镇政府、村委会赔偿医疗费用却遭到拒绝。”黄先生咨询,发生该意外事件,相关政府部门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东南网记者就此事咨询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瑞郁。李瑞郁表示,树木倾倒、折断致人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即赔偿义务人)若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李女士应首先调查、了解、核实清楚前述树林的具体所有人或管理人。

李女士在确定具体的赔偿义务人后,可直接向其主张、协商赔偿事宜;如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包括树木系赔偿义务人所有或管理的相关证据,树木倾倒、折断致其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以及各赔偿项目的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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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台风天景观树倾倒致人受伤 谁的责任?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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