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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11月28日讯 (海都记者 林养东 通讯员 林晓霞) 几名友人相约喝酒,一番推杯换盏后有人已经醉醺醺了,然而组织者没有将她安全送回住处,她误入了未装修的楼层,不慎坠楼身亡。那么,组织者和同桌饮酒者是否要担责?近日,莆田仙游县法院审理认为,组织者只将醉酒者送到半路,未将其安全送回住处,需承担20%的责任。其他人员因没有证据证明在该过程中有劝酒等过错行为,无需担责。

酒后走错楼层女子坠楼身亡

去年10月26日晚,仙游男子刘某约女子姜某到烧烤吧喝酒,姜某喝了一瓶半葡萄酒后,次日凌晨两人又到一家KTV,当时包厢内还有其他人。其间,姜某已经因饮酒过量摔倒并导致鼻子碰伤流血。1点15分左右,刘某将姜某送回到烧烤吧,由姜某的另一位朋友将其送回。凌晨2点多,姜某因醉酒在回自己柳坑西团安置房的租房时,误入前一栋楼未装修的四楼,在南侧窗口不慎坠楼身亡。

本案中,姜某作为成年人,其应当知道饮酒过量可能导致的后果,却在饮酒过程中没有控制和约束自己,喝下大量葡萄酒后不注意休息,故其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而刘某约姜某聚餐喝酒本身无过错,但在姜某出现醉酒状态时,作为组织者应负有对姜某予以安全护送至其住处并合理照顾的义务,但刘某只将姜某送至半路,未将其安全护送到住处休息,刘某未尽到相应照顾义务,故其应承担本案20%的责任,共186288.9元。其他人员因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姜某饮酒直至死亡这一过程中存在劝酒等过错行为,无需担责。

同桌饮酒如何才能不担责?

法官介绍,本案中刘某约姜某出去喝酒,在姜某醉酒时,两人之间即形成特殊关系,也称伙伴注意义务,指人们基于共同意思而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处于某种环境时,一方面临人身危险,另一方应给予力所能及的救助,也即在意识到伙伴可能面临具有危险的情境,一方应当及时进行提醒、劝告,防止危险发生。

刘某与姜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都具有醉酒危害生命健康的常识,但当姜某醉酒后意识模糊时,刘某就因共同饮酒的行为与姜某形成伙伴之间的注意义务,刘某负有消除可能影响姜某生命健康安全的危险因素的义务,而刘某出于侥幸心理放任姜某回去,致使其坠楼身亡,构成不作为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刘某应对姜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针对同桌喝酒承担适当责任,法官为读者支招,做到以下几点酒友可不承担责任:1.不强迫性劝酒,无论什么场合,什么身体状况,均是不劝酒;2.在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明知对方身体有疾病或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做到不劝酒或劝止对方喝酒;3.对于酒友醉酒,清醒的酒友应当将醉酒者安全送达,避免担责;4.对于醉酒者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当相应责任,但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酒友可以免责。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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