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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11月11日讯 11月7日,荔城法院一审宣判陈某犯受贿罪、玩忽职守罪一案。此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宣判的荔城区首起“保护伞”案件。

经荔城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陈某在担任镇综治办专职副主任、村包片领导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村民违章建房、征迁认定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4次非法收受他人钱物,合计39.275万元。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非法采矿行为,也未将相关违法问题移送相关职能部门立案查处,反而私自通风报信,充当“保护伞”。

荔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9.275万元,数额巨大;同时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共计人民币194.45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应予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总和刑期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出受贿款39.27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湄洲日报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章逸琳 林钟蕙)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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