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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网11月29日讯  近日,莆田中院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就证人当庭进行虚假陈述作伪证妨碍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决定。

据了解,今年7月26日,在一审庭审中,原告徐某爱与被告李某英对借贷纠纷有无还清欠款一事存在争议。李某英称,已叫蔡某洪替其还款5万元给徐某爱,而徐某爱称5万元是蔡某洪与自己的经济往来。蔡某洪当庭作证称,李某英让其向原告徐某爱通过微信转账5万元、多次银行转账等,总共替李某英还款7万多元。一审法院根据蔡某洪的证言并结合转账流水,认定蔡某洪代替李某英偿还讼争借款5万元,其他款项系蔡某洪与徐某爱之间的借贷往来。

10月14日,法院通知蔡某洪出庭作证,并当庭告知蔡某洪“证人应当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不得宣读事先准备的证言;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并如实回答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作伪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蔡某洪当庭签署保证书,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证言,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庭审中,蔡某洪仍然作证称其替李某英微信转账偿还5万元给徐某爱。

然而,经查看微信聊天记录得知,实际上,蔡某洪转账给徐某爱的5万元是其自己与徐某爱的资金往来,并非代替李某英偿还讼争借款。蔡某洪经法院告知作虚假陈述的后果并签署保证书后,仍然一再作伪证,严重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莆田中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蔡某洪罚款2万元,限于今年11月15日前交纳。另决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李某英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给徐某爱借款92168元及该款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李某英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据了解,目前,省高院并未收到蔡某洪的复议申请,故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湄洲日报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林萌)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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