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现场(网友 供图)
东南网莆田9月2日讯(本网记者 杨超斌)8月29日凌晨,莆田市荔城区东城一号附近路段,发生一起严重致死的交通事故。一名代驾司机在路上被撞,随后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东南网记者向荔城区交警大队了解到,8月29日凌晨5时30分许,肇事司机驾驶小车沿延寿路由莆田第四中学往体育场方向行驶,途经延寿路莆田附属医院路段时,与驾驶二轮电动车的代驾司机发生碰撞,造成代驾司机身亡及车辆受损,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肇事司机血液血样中乙醇浓度为: 135. 62mg/100ml,属醉酒驾驶,目前肇事司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
就该事件,东南网记者致电身亡司机的代驾平台——姚司机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姚司机代驾”),确认该代驾司机生前为公司的合作代驾员。据“姚司机代驾”安全组林主管介绍,该起事故发生后,公司当地管理人员立刻赶往医院探望伤者,并通知当事人家属。“代驾司机不幸身亡后,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在当天下午赶到莆田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并慰问死者家属。”林主管告诉记者,该公司为合作代驾员购买了代驾责任险,事后也将为死者家属提供人道主义帮助,目前,该公司预先支付5万元给家属处理后事,但家属暂未收取。
律师说法>>
就该起严重的交通事故,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李德力律师表示,虽然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之间签订有“合作协议”,但两者之间的关系不能简单的以协议的名称来判定。根据双方的约定,代驾司机是代驾公司考核并认可的代驾驾驶员,其在代驾服务过程中应服从代驾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代驾公司工作标准流程、工作行为准则等。而从代驾司机角度而言,其处于“上班状态”时,无权拒绝客户或代驾公司指派的服务。从代驾公司客户的角度而言,其通过代驾公司预约代驾服务后,亦无选择何人为其代驾的权利。再次,代驾服务费标准由代驾公司确定及调整,代驾司机与代驾公司客户无议价的权利。从代驾公司对代驾司机进行选任、管理、较弱的人身依附性以及未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考量,李德力律师认为代驾公司与代驾司机之间符合雇佣关系的一般特征,可以认定二者属于雇佣关系。
就该代驾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李德力律师认为,代驾司机听从代驾公司的指定或指示,包括代驾司机按照代驾公司的指示,在工作时间内,固定的工作地点,从事代驾公司指定的工作。或者代驾司机的行为超出代驾公司的指示,但目的是为了完成代驾公司指示的工作,也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相关法规>>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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