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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法院系统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干警概况:某市法院执行庭庭长陈某

基本案情:2017年3月,某市法院执行庭庭长陈某及该院法官黄某等二人赴江苏南通办理有关执保案件期间,在南通中院门口遇到案件申请人叶某某。当天下午,叶某某安排车辆送二人前往江苏无锡并在无锡宴请二人,安排二人入住当地酒店(费用由叶某某支付)。第二天,安排司机陪同二人在无锡游玩,上述两人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旅游活动安排及宴请,并违规公款报销相关费用。

处理情况:2020年9月8日,陈某等二人退缴了虚报的差旅费1840元。2021年2月5日,陈某等二人退缴了出差补助720元。2021年3月,经市法院党组研究,给予陈某党内警告处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案件分析:“三个规定”是防止内外部人员插手干预过问案件,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交往的重要举措,对解决个别政法干警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交往、利益输送、徇私枉法等突出问题起到“防火墙”和“隔离带”的作用。而陈某身为党员、庭室主要领导,本应带头遵规守纪,但放松自我要求,纪律规矩意识淡薄,在出差办案过程中防止干预司法案件“三个规定”,改变公务行程,借机绕道旅游,接受案件当事人、私人老板吃请及住宿安排,虚报冒领差旅费,其行为已构成违反廉洁纪律,下一步要以此为戒,加强警示教育,杜绝类似违法违纪行为再次发生。

案例二

干警概况:某区法院民庭副庭长陈某某

基本案情:通过对案件审判信息智能化数据排查,比对一审结案时间与二审立案时间发现,陈某某办理的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移送时间过长,违反办案审限规定。

处理情况: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对陈某某问题线索进行了初步核实,根据《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的涉嫌违纪问题予以政务立案。

案件分析:本案系未及时移送上诉致使案件进程严重滞后、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陈某某长期从事审判工作,却无视案件移送时限的相关规定,通过对该行为的处理,一方面对干警起到强烈的震慑和警示作用,促进严格依法办案,强化节点管控,提高审判效率。另一方面,通过问题整治,形成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等顽瘴痼疾的长效机制,回应人民群众对审判效率的需求和期盼,夯实司法为民根基,不断推动教育整顿走深走实。

案例三

干警概况:某区法院某法庭副庭长陈某某

基本情况:陈某继经办的(2016)闽0305民初4738号案件,于2017年3月7日作出判决。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判决书写错被告车牌号,导致车辆无法执行。

处理情况:2021年5月,陈某某在《法院干警自查事项报告表》中如实报告相关事项,鉴于其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能主动说明问题,认错悔错。本着“自查从宽”原则,2021年5月8日,经院党组会研究,给予陈某某通报处理。

案件分析:裁判文书的质量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司法权威和司法形象,本案因判决书写错被告车牌号,导致车辆无法执行。陈某某长期从事审判工作,理应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文书制作,提高法律文书质量,然而其制作的裁判文书出现瑕疵漏洞导致案件再审,其行为已违反办案纪律。下一步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办案人员责任意识,采取多种举措来促进裁判文书质量得到提升。

莆田市检察系统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干警概况:原某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某某

基本案情:2015年6月24日,某区检察院依法受理某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在审查起诉期间,刘某某的朋友苏某找到该检察院的职工吴某某,请求吴某某就本案向相关经办人员打招呼,吴某某表示同意。后吴某某找到本案的承办人张某某,请求对案件给予关照,争取从轻处罚,张某某表示同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苏某送给吴某某2台“苹果”平板电脑,吴某某收下后将其中1台转交给张某某。2015年11月,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9个月。

处理情况: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市检察院、区检察院召开多场政策宣讲会及警示教育大会,释放“主动查与被动查不一样”鲜明信号,张某某、吴某某主动向组织交代所犯的错误,争取从宽处理。经报市检察院党组研究同意,由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给予张某某政务警告处分。经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吴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案件分析:张某某从事检察工作多年,且在公诉科等重要领导岗位任职,本应更加敬畏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然而其经受不住诱惑,不当接触当事人并收受当事人给予的财物,其行为已涉嫌违法违纪。而吴某某身为区检察院职工,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他人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中收受财物,系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违纪行为,下一步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各类警示教育,持续开展正风肃纪活动,不折不扣地抓好“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填报各项具体措施的落实,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案件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落实“三个规定”监督。

案例二

干警概况:原某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谢某某

基本案情:2011年2月,时任某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的谢某某(2014年7月起任正科级检察员、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017年4月退休)以其妻子郑某某的名义将人民币60万元出借给李某等人经营的放贷公司(该公司未经工商登记),以月利率1.5%收取利息。2011年2月至2015年8月,郑某某共收利息人民币49.2万元。2015年8月,李某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全部归还给郑某某。

处理情况: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区检察院主动联系退休人员,召开了退休离职人员座谈会,宣讲“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帮助退休人员正确理解政策,深刻反思反省,做到有问题主动交代,争取宽大处理。谢某某经过深刻反省后主动向驻区检察院纪检监察组说明情况,递交书面自述材料。经报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谢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案件分析:谢某某自1982年起从事检察工作,先后在多个重要岗位上任职,在出借资金时更是任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本应更加敬畏法律,遵守廉洁纪律,然而未能抵制住金钱诱惑,以其妻子的名义出借资金给放贷公司,其行为已构成违纪,本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经组织领导谈心谈话,能够主动交代问题,在审查期间积极配合审查,如实交代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较好,符合“自查从宽”规定,决定对其从宽处理。

莆田市公安系统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干警概况:某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四级警长傅某

基本案情:2017年2月25日,某公安分局对林某某等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同年7月对该三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2018年2月24日,主办民警傅某在执法办案系统中呈批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等人移送起诉,但始终未将卷宗材料移交检察院,也一直未察觉案件超期未处理,直至2020年发现该案的卷宗材料原件已丢失。

处理情况: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市公安局组织召开多场警示教育大会暨“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宣讲会,组织民警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精神。傅某经过深刻反省,于4月9日将书面检讨书交给分局纪委监察室,主动交代违纪事实和经过。经报区纪委审核后,决定对其依纪依规予以从宽处理,适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二形态予以处理,予以党内警告处分。

案件分析:傅某未及时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对卷宗丢失一事也不自知,反映出其办案严重不负责任,未正确履职,造成案件未及时移送审查起诉且存在案卷丢失情况,行为已构成违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傅某的行为本应给予党纪重处分,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经组织和领导的警示教育、提醒谈话,傅某能够主动向组织交代了违纪行为,符合有关“自查从宽”规定。

案例二

干警概况:某公安分局某派出所一级警员曹某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5日,某派出所民警曹某带队出警处置一土地纠纷案件,在现场无法调查核实清楚的情况下,未对该案受案调查,且当场告知当事人反映主要的争议土地归属问题已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并执行完毕,并按照租赁纠纷进行处理,并开具了《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后该案当事人到市公安局进行信访投诉。2021年2月26日该派出所才对此案受理调查,并于2021年4月2日立案侦查。

处理情况:民警曹某在办理该土地纠纷案件中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应当受案未受案。经分局党委研究,决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给予民警曹某通报批评。

案件分析:从该案中反映民警工作责任心不强,在无法核实确认警情性质的情况下,认为纠纷案件是小事情、小纠纷、小矛盾,在处置警情中存在业务不熟练、未认真核实现场情况,习惯按照经验“先调解、再协商,协商不成再取证”,导致错过取证时机,失去办案主动权,导致群众投诉。

案例三

干警概况:某公安分局某派出所一级警员陈某某

基本案情:2013年10月15日12时30分许,陈某某报案称2013年10月15日12时许在路边被一个不明身份的男子用拳头击中右脸部一下,致脸部受伤。受害人陈某某指控系邻居因土地纠纷协商不成而指使他人所为。2013年10月25日,经法医伤情鉴定,陈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该案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侦查,民警陈某某因未及时取证,导致案件一直未破。报案人家属2019年到公安部信访,成为公安部信访积案。

处理情况:本案是教育整顿期间,对信访积案进行评查时发现该案存在的问题后,重新开始侦查,于2021年3月23日查获嫌疑人蔡某某,3月24日对嫌疑人蔡某某予以刑事拘留,3月25日转取保候审。经研究,将原经办民警陈某某移交纪检立案调查。

案件分析:该案的突出问题是案发后未及时、全面侦查取证,导致重要证据灭失,案件长期无法办结,造成当事人越级信访。伤害类案件是我们办案中最常遇到的案件,却也是信访件中占比最高的,规范伤害案件办理成为我们当前急需解决的执法问题。下一步,一要规范接处警。对伤害案件,出警到现场后,应及时对现场人员、伤情及相关证据进行先行固定,防止证据灭失。二要全面侦查取证。对伤害案件的取证时限,应严格按照《莆田市公安局关于办理伤害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时取证,避免拖沓办案,失去案件办理的主动权。三要加强法制监督。办案单位应建立未结伤害案件定期通报制度,要求民警及时说明伤害案件未结的原因并罗列取证情况,同时分管领导应对案件的办理进行督促,确保案件应结尽结,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力等问题的发生。

案例四

干警概况:某公安分局某派出所四级警长何某某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18日,吴某某向某派出所报称其于2020年11月6日通过某APP参加投资理财被骗8000余元。该派出所接群众报案后指派民警何某某出警并主办该案,民警何某某出警现场调查了解后告知吴某某第二天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因吴某某双腿残疾行动不便无法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办案民警工作责任心不强,没有及时到报案人家中制作笔录调查取证。2020年11月30日,民警何某某对该案受案调查,但此后未开展任何调查取证工作。后在队伍教育整顿期间,何某某在自查事项报告中主动反映未对该案调查处理的情况。

处理情况:鉴于在队伍教育整顿期间,何某某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认错态度较好,事后能积极主动开展调查取证,目前吴某某被诈骗案已立案调查。因其主动向组织说明情况,根据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自查从宽、被查从严”政策规定,经分局党委研究,决定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对何某某予以诫勉谈话。

案件分析:从执法实践情况看,电信诈骗类案件属高发的刑事案件。该类案件专业技术性强、侦查难度大,群众反映较为强烈,若没有第一时间收集固定证据,极易导致涉案案件资金无法查封冻结,引发群众不满。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因办案民警责任心不强、未及时全面侦查取证的案件。下一步,我们应引以为戒,端正执法理念,及时、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真正贯穿于办案实践中,提高民警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办理案件能力,促进民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莆田市司法系统不当执法司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人员概况: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某

基本案情:2020年11月8日律师林某受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家属的委托,作为某足浴店涉嫌组织卖淫一案中犯罪嫌疑人江某某侦查阶段的辩护人。11月9日律师林某前往莆田市第二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江某某。11月14日其与某足浴店涉嫌组织卖淫一案其他嫌疑人蔡某某、陈某在林某办公室见面。在见面过程中,律师林某与同案犯交谈某足浴店涉嫌组织卖淫一案,在交谈的过程中林某向现场人员披露会见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信息。

处理情况:2021年6月8日,莆田市司法局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林某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件分析: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通过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依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讯问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但是不得对外违规披露案件信息、材料,否则可能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妨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妨碍案件公正审判。本案中,律师林某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向关联案件当事人披露在会见过程中获悉犯罪嫌疑人笔录信息,严重干扰案件侦查,影响司法公信力,损害律师队伍形象。广大律师要以此为鉴,增强底线、红线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促进案件依法办理,维护司法公正。

案例二

干警概况:某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负责人黄某某

基本案情:黄某某在担任社区矫正工作科负责人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请托,为多名社区矫正对象在矫前社会调查、保外就医期间外出、日常监管、居住地变更等事项上给予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万余元。

处理情况:2018年2月28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3.1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黄某某未退出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1.7万元。2018年4月12日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该区政府常务会第七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某某开除公职处分。

案件分析:黄某某作为一名社区矫正工作者,本应是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的监督者,但在长期社区矫正工作中,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及人情的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严重损害法律的公信力,对可能受到的法纪制裁心存侥幸,导致其在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最终身陷囹圄。为此,司法行政机关要广泛开展廉政风险隐患排查和警示教育,逐条对照廉政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加强执法执业规范化建设。同时建立健全工作督查制度,依法依规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监管工作,梳理权责清单,推进社区矫正执行规范运行。

案例三

干警概况:某区某司法所所长程某某

基本案情:程某某在担任某司法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社区矫正人员监管、办理假释相关手续等事宜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1万元。

处理情况:鉴于程某某在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坦白交代自己的违纪问题,积极退出违纪违法所得,2016年6月21日该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程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没收违纪款1.1万元。

案件分析:程某某在担任司法所所长期间,宗旨意识淡化,缺乏自觉自律,没有严格遵守政治、组织、工作纪律,在工作中丧失应有的警惕性,理想信念滑坡,导致了行动上的偏差,一步步突破底线、触碰高压线。下一步要深入开展廉洁法治宣传,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完善违法违纪案件集中通报、公开曝光制度,建立反面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和警示教育机制。同时要引导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强化公仆、宗旨和责任意识。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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