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近日,我市公安机关在开展治安大清查行动中发现,居住在燕东龙翔小区和燕东新华山路的李某、王某琚、王某水等三人因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且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身份信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以上三人处予500元的罚款。
房屋出租人要承担哪些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7)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民警提醒:
彻底澄清辖区出租房屋底数,全面登记出租房屋信息,引导房屋出租人主动申报房屋信息和承租人信息,建立出租房屋长效机制是消除出租房屋治安隐患,实现出租房屋重特大治安灾害事故零发生的重要措施之一。为此,民警提醒房屋出租人,不要为了图省事而违反了国家对出租房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屋主将房屋出租时,一定要确认租房者的身份信息,并到公安机关核实租房者提供的身份信息是否真实。房屋出租时,双方需签订租房合同3日内必须到辖区派出所申报租客信息。希望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实登记承租人的身份信息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此外,根据《福建省机关单位及党员和干部出租房屋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出租屋主是党员干部的,在出租屋管理中要起模范带头作用,如违反出租屋管理法规、规章的,纪检、监察机关也将对其做相应处理。机关党员干部可以通过登录互联网出租房屋居住人申报系统、发送手机短信(12110001)和拨打语音电话(96110)等方式进行房屋出租备案并申报承租人信息。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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