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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城关派出所查处一起寻衅滋事案,4名违法行为人受到行政处罚。

经查,2016年3月15日22时许,嫌疑人柯某因追求张某燕未果,对张某燕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另一名嫌疑人柯某娇因张某燕将其朋友邹某颖叫去KTV与他人喝酒致使邹某颖酒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之事不满,便伙同柯某等人骑摩托车将未满十四周岁的张某燕带至溪口镇桐元村油岭背寒坡岭路段进行殴打,造成张某燕受轻微伤,后柯某称其玩得不过瘾,熊某发便提议将张某燕带到无人的寒坡岭竹片场对面的沙场附近,柯某、柯某娇、熊某发、肖某平轮流跨过张某燕头上对其侮辱取乐。因柯某、柯某娇、熊某发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减轻情节,且熊某发于2014年7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建宁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过,不属于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

另经民警查明,2016年3月17日11时许,柯某、张磊、熊某发、肖某平四人窜至黄埠乡“黄埠大酒店”三楼找刘某杰讨要债务,在黄埠大酒店三楼一房间内找到刘仁杰后,张某磊让柯某、熊某发到其家中拿来三根铁棍,柯某、熊某发二人持铁棍到酒店三楼欲殴打刘某杰,被酒店老板张尔邦发现制止,张尔邦把二人的铁棍抢下,后张某磊、肖某平、熊某发离开黄埠大酒店,柯某仍留在现场。认定上述事实有违法嫌疑人柯某、柯某娇、熊某发、肖某平的陈述和身份证明,受害人张某燕的陈述,证人邹某颖、张某健、张尔邦、刘某杰等人的证言,扣押的铁棍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柯某娇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柯某娇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伍佰元,由于违法嫌疑人柯某娇已满十六周岁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柯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柯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伍佰元的处罚,并收缴铁棍一根,由于违法行为人柯某已满十六周岁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熊某发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熊某发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并收缴铁棍两根;肖某平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肖某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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