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官网了解到,近日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对人保产险三明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人保产险三明市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人保产险三明市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人保产险三明市分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根据闽保监罚〔2016〕41号文件如下: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产险三明市分公司)
地 址:福建省三明市徐碧一村
负责人:洪振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产险三明市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人保产险三明市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人保产险三明市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5年1月至4月期间,人保产险三明市分公司虚列办公用杂费、电子耗材、低值易耗品、会议费和硬件设备维护、软件升级费、咨询费。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作出如下处罚:人保产险三明市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保产险三明市分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至下列账户,并向我局提供缴纳罚款的划款凭据复印件。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天福支行
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账号:35001895200058000888
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6年4月8日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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