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浩瑾
案情:蓝某酷爱饮酒,早在2014年1月其曾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尤溪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但他未因这一判决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未及时悔改。2015年5月27日12时许,蓝某在朋友家中喝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上路,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蓝某被带到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检验:其血样乙醇含量为243.03mg/100ml。
审理:本案经尤溪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尤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43.03mg/100ml,属醉酒驾驶,危及公共安全,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蓝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处以刑罚后再犯危险驾驶罪,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蓝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评析:《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就是为了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力度。酒驾的危害已有血的教训,切不可对此心存侥幸,或者以为“只要路上没有警察查,酒后开车没什么事”,而应把“远离酒驾”变为自觉行动,为自己和家人的幸福着想,不要以身试法,给自己的交通安全埋下隐患。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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