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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私利进行电镀加工,最终因超标排放废水污染环境获刑。5月30日,大田法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王某恭、吴某顺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大田法院审结的首例污染环境案。

2015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恭、吴某顺共同出资向他人租用位于大田县吴山乡程堂村金鸡崎一块厂房用地,在未经环评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厂房内建设电镀车间,并雇请工人进行电镀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环保设施处理通过排污管道直接外排到吴山乡往济阳乡公路边的水沟。同年4月22日,该电镀车间被大田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查获。经大田县环境保护局鉴定,并经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复核,该电镀车间外排废水中“铬”含量达81.8mg/L,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规定总铬排放标准为1.0mg/L)3倍以上,已严重污染环境。大田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污染环境罪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罪名做出的补充规定,取消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罪名,改为污染环境罪。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这使得该罪入罪的门槛更低,能在更大程度上震慑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官提醒:近年来,生态环境保护被提上重要日程,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惩罚力度也在不断加大。通过该起案件的判决,大家应该深刻体会“污染环境罪”中污染物的范围扩大、入罪门槛低等特点,引以为戒,不再心存侥幸,否则终将触犯法律而身陷囹圄。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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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三明 诈骗案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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