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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平时都有养鸟,家里都有鸟笼,可没想到抓只鸟也会被判刑。”法庭上,潘某十分后悔。近日,永安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对未经批准在禁猎期内非法捕捉画眉鸟的潘某,判处拘役1个月。

2016年7月,潘某在永安三角亭附近地摊购买了捕鸟工具,于次日傍晚驾驶摩托车返回永安市曹远镇时,听到路边草丛画眉鸟的叫声,便把捕鸟网架设在草丛边上,并往草丛中投掷石块,捕获到一只野生画眉。随后,他便将这只鸟作为“媒子”鸟,第二天到永安天宝岩桂溪碳山山场诱捕画眉鸟。在捕鸟过程中,被天宝岩巡防中队队员发现,将其送往永安公安局坑边森林派出所。

经鉴定,猎捕的野生鸟为画眉鸟,为福建省重点野生保护动物。据了解,2012年11月1日,福建省林业厅发布闽林动植[2012]18号通告,规定2012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为禁猎期,禁猎期内在福建省境内对鸟纲所有种(鸟类)进行禁猎。2015年3月4日,福建省林业厅发布闽林[2015]2号文,规定捕鸟网为福建省境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法官说法:对于非法狩猎罪,很多人印象中,一般都是非法捕捉那些特别珍贵的保护动物,往往很多人并不知晓捕捉野生画眉鸟也是犯罪。依据法律,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狩猎动物20只以上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捕鸟者将受到刑事处罚。本案潘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野生动物资源是人类宝贵的资源,也是人类生存环境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一位市民都应该提高环保意识,保护野生动物。

责任编辑: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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