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区的一位女老板在经营油漆生意过程中,因资金周转问题创设了民间“标会”。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同时,她还以诈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共集资,并造成他人上千万元的损失。日前,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人陈群英原先在三明市区、沙县等地销售某品牌油漆,2010年,她向原同事、朋友、顾客等社会公众人员宣传,通过担任会首、在店内登记收取会费等方式,组织23个民间标会并担任会首,每股会金为5000元,1万元、2万元、3万元不等,至2013年8月,共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共计4060.7644万元。
其后,被告人陈群英在明知店铺的经营利润大幅减少、所购房产仍有大量贷款没有偿还,自有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仍编造做生意、购买房产需要周转资金等虚假理由。
通过借新还旧、向他人按时足额支付利息等手段,为自己营造资产雄厚、信誉好的假象,先后以个人借款的形式向67名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共计5409.956万元,并造成共计4380.1698万元不能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群英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向社会公共集资,诈骗所得共计3317.909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标会、高息借款等手段,非法吸收社会公共存款共计5135.0102万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又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根据被告人陈群英的犯罪情节,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告人陈群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群英尚未退出的账款人民币7209.8637万元,发还各被告人。
责任编辑:赖志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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