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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邓某系永安某村委会主任,于2012年向陈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签订借款协议,由村委会为邓某向陈某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协议的担保人一栏加盖该村委会公章及法定代表人邓某私章。后邓某无力偿还借款本息,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邓某偿还借款本息,村委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邓某对借款事实无异议。被告村委会对其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事实没有异议,村委会现任主任称前任主任邓某的借款未经村委会和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侵害村民的合法利益,且根据《担保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四条,村委会不具备担保资格,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审理: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款协议、转账凭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被告邓某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村民委员会具有担保资格,其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款协议上盖章的行为合法有效,根据法律的规定,其作为连带担保人,应负连带担保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村委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审宣判后,被告村委会提起上诉。三明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公章私用,本质上是权力滥用。各街道、乡镇,对公章管理都应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公章专人保管、规范使用。违规使用,侵犯的是村民集体的利益,村长任性私用公章之风不可长,本案启示我们的是,相关部门在对基层村干部任职之前和期间,应加强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同时也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制度建设,完善公章使用程序和监管机制,杜绝侵犯集体利益的现象发生。

责任编辑:郑梅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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