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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长春

案情:2015年9月22日,泰宁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杨某家中仓库二楼搜查到一把改装的射钉枪,长约94厘米,带瞄准镜1个,内装有钢珠弹1颗,底火1枚,次日杨某主动到公安派出所投案。民警在仓库里扣押了该枪使用的钢珠140颗、底火84枚。

审理:经泰宁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符合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案发后,杨某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杨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6个月。

评析:非法持有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拒不交出的行为。近年来,此类案件时有发生,多数群众认为私藏枪支用于打猎和防盗,不做其他违法之事就不会触犯法律。然而,我国《刑法》第128条和《枪支管理法》都有明确规定: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因此除公务配枪之外,如需使用民用枪支,必须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持证配枪,否则均属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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