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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飞凤

案情:40多岁的余某根是家中的独子,先天智力残疾,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妻子陈某下肢残疾,但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障残障儿子儿媳今后的生活,余某根的父亲余某炳辛勤劳作一生,攒下15万余元。2016年3月,余某炳因癌症晚期去世,将5万元交付其哥哥余某新代为保管,并嘱托照顾好儿子媳妇。其余现金10万余元缝在家中的旧衣裳中,直到办理后事时才被发现。余某炳去世后,余某新当即将15万余元分别存入自己和妻子的银行账户,之后每月仅支付余某根夫妻300元生活费,之后余某根讨要余款遭拒绝。2016年8月3日,余某根夫妻诉至法院,要求余某新返还代为保管的遗产款15万余元。

审理:宁化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余某炳的父母、妻子均于早年去世,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仅有儿子余某根一人,15万余元应全部由余某根继承。余某新系第二顺序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余某根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妻子陈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余某根的监护人,应保护丈夫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遗产款应由陈某负责保管并合理支配。故余某根夫妻的诉求有理,15万余元应返还余某根。经法院主持调解,2016年9月27日,余某新取出了存款15万余元并存入了余某根银行账户。

评析:遗产继承纠纷是常见的民事纠纷,本案中,余某新夫妻均年逾七旬,待其去世,该款的权属难免发生争议,导致亲人反目,实属不该。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往往并不一定是因为家务事真的有多复杂,而是因为,在家务之事牵连的微妙亲情关系中,因为有情,就似乎很难把握一些伤及颜面的问题,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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