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海峡网>新闻中心>福建频道>三明新闻
分享

原标题:12315案例启示:买装修材料遇纠纷,你该怎么办?

12315案例启示:买装修材料遇纠纷,你该怎么办?

(图片来源网络)

海峡网3月26日讯 (三明日报记者 陈雪珍 通讯员 杨 珺)每年的“3·15”,有关装修引发的纠纷都不在少数。在这其中,装修材料所引发的质量问题,也占了不少。

面对家装时出现的问题,究竟是材料质量存在缺陷,还是施工不当导致的后果?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又应当如何维权?从市12315指挥中心去年处理的几起案例中,或许能够给我们一些启示。

新买的墙布“长斑”?

2017年11月,陈先生在梅列区列西茶街某布艺公司购买了一批墙布,但是在施工的时候,墙布却出现了质量问题,因为胶水渗出,施工人员用湿布擦拭之后,墙布上竟然出现了黑斑,而且遍布胶水硬块。

眼看着自己买回来的精美墙布变成了这副模样,陈先生真是气不打一处来。因为墙布施工没有完成,陈先生购买的家具也无法入室摆放,只好寄放在物流园内,每天光寄存费就得花400多元。无奈之下,陈先生只好找到了12315寻求帮助。

经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商家将原来已经收取了的3000元墙布定金全额退还给投诉人,双方解除购买合同,墙布由陈先生自行处理,双方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益。

消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以上规定,在这一案例中,商家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投诉人有权要求商家整改并赔偿损失,商家以成本太高为由拒绝整改,或要求提高单价作为整改条件的方案,并没有法律依据。

瓷砖“花”了,谁之责?

2017年春季,家住尤溪县的林女士正忙着家里的装修,可是却遇到了烦心事儿。

自己花了一万多元买回来的瓷砖,在贴好后一个多月时,竟然出现了裂缝。已经贴装好的瓷砖出现了问题,面临的是一系列返工和其他相应装修工序受影响的问题。在与商家沟通索赔未果的情况下,林女士只好拨打12315,寻求协调处理解决。

接到投诉之后,尤溪工商局西城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调查,工作人员两次来到李女士家中的装修现场进行查看,发现林女士家新房的客厅、走廊、厨房、阳台的墙面瓷砖,釉面出现了程度不等的不规则裂纹。

被投诉商家的供货商派工作人员到装修现场进行查看之后,对于工作人员所描述的事实情况并未产生异议,并表示在不收取瓷砖货款的情况下,愿意与零售商家一同给予林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就赔偿金额,双方一时未达成共识。

瓷砖是否有质量问题,这成为纠纷的关键所在。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在咨询了有关检测部门之后,了解到检测需要5片同批次同款瓷砖,但是,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都无法予以提供,所以也就无法通过检测取得商品质量是否存在问题的证据。造成瓷砖釉面裂缝的原因,究竟是商品的质量问题,还是由于施工不当而引起的,也就无从进行论证。

经过工作人员协调之后,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零售商家和瓷砖供货商在免去林女士家墙面砖货款4125元,地砖货款3870元的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其1.5万元人民币的经济补偿。

消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协调组织调解。消费者在购买建筑材料时,应当先了解产品的质量,查看产品合格证等,同时,尽量了解施工中的注意事项。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建筑材料施工之后的检测取证难度较大,在遇到纠纷时,建议投诉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应当适当选择让步才有利于更好地解决纠纷。

发来的货不对,咋整?

2017年5月,家住沙县的吴先生,拨打12315寻求帮助。

原来,忙着装修的他前不久从瓷砖店订购了一批瓷砖,当时约定的价格是60元每片,吴先生事先支付了2000元定金。可是,瓷砖买回家铺贴之后,吴先生却发现这批送来的瓷砖,其品质和当时商家展示给自己看的瓷砖品质不是一回事儿。

沙县工商局12315工作人员接到投诉之后,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了解到当时吴先生购买的瓷砖一共90片,每片60元,规格均为80厘米×80厘米,总价款大约5400元。商家在接到吴先生的订单之后,马上就将瓷砖送到了加工厂,将瓷砖全部代加工为80厘米×40厘米的规格。吴先生收到瓷砖以后,立即就开始了瓷砖铺贴。一直到铺贴快完工时,吴先生才反映出瓷砖的品质与订购时的品质不符的问题。对于吴先生提出的赔偿需求,商家一开始并不买账。

经过工商工作人员的调解之后,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被诉的商家同意一次性赔偿给吴先生5000元。而瓷砖加工产生的费用也由商家自行支付。

消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售出的产品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黄仙妹

最新三明新闻 频道推荐
进入新闻频道新闻推荐
【盛世莲开】习言道|澳门是伟大祖国的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一周热点新闻
下载海湃客户端
关注海峡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