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清流一男子诬陷村主任候选人被行政拘留
2018年8月13日至19日,清流县长校镇江坊村正处于投票选举准备阶段。8月13日晚上9时,江坊村村民江某涛伙同江某应商量关于印发“小海报”诋毁村主任候选人的事情。8月14日,江某涛伙同江某亮拟定并打印“小海报”。8月15日凌晨1时30分许,江某涛乘夜黑无人之际,在江坊村内张贴、投放“小海报”。
经公安部门快速侦破,长校镇纪委、派出所等部门调查核实,在“小海报”中存在诬陷村主任候选人的虚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江某涛的行为已构成了破坏选举秩序,8月17日,清流县公安局对违法人员江某涛作出行政拘留四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对违法人员江某应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二)项,对违法人员江某亮不予处罚;责令江某应、江某亮写下深刻检讨书,向江坊村全体村民、主任候选人作出道歉。
坚决打击“八种破坏选举”行为
行为人有下列破坏选举秩序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聚众实施破坏选举秩序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恐吓、欺骗、伤害、破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迫使选举人、竞选人不能自由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及选举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
(二)以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串联煽动、造谣惑众等手段,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三)采用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或者虚报选举票数,虚假委托投票等方式破坏选举的;
(四)组织、雇佣、教唆社会闲散人员等进入选举现场起哄闹事,现场辱骂,围攻选举人、竞选人或者选举工作人员,以无事生非、煽动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干扰、破坏正常选举秩序的;
(五)在选举现场抢夺、打砸、损毁票箱或者撕毁选票,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六)在选举过程中,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妨碍选举人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七)对控告、检举选举违法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破坏选举的行为。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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