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胆大还是无知?建宁一女子公然撕毁法律文书被拘!
9月6日,建宁法院送达组工作人员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妻子黄某珠送达《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请其向被执行人王某某传达相关法律义务。
黄某珠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后,法官将相关的法律文书交给黄某珠,就在法官要收起送达回证的一瞬间,黄某珠一把夺过去绞了、撕了!!!
我撕,我撕,我撕撕撕······
法律文书都敢撕,
是胆大,还是无知?
案件由来
据了解,建宁法院受理申请人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向申请人建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0万元,到期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法院出具担保函,请求对王某某的房屋及小轿车予以保全。经法院裁定,查封王某某名下房屋2间、小轿车1部。
送达过程中,郑法官耐心向黄某珠释法明理,并请黄某珠向其丈夫王某某传达其中的法律义务。
黄某珠看过裁定书内容后,对于查封房子和车子的裁定极为不满。
建宁法院随即出动法警控制局面,法官告知黄某珠撕毁法律文书的行为已违法,并依法对其进行训诫。但黄某珠态度仍十分恶劣,还以暴力威胁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法官
“黄某珠故意毁损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现依法决定对你拘留15日。”
宣布拘留 悔不当初
黄某珠不顾法律规定,公然撕毁法律文书,其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是对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行为的严重阻碍。
宣布拘留决定后,黄某珠也认识到了自己行为错误,回想自己撕毁法律文书的过程,连连摇头,主动向法官承认了错误并写下悔过书,表示将配合法院工作,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外语
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法律的权威更不容挑衅。此案黄某珠对自己妨碍司法活动、公然对抗法律的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小编希望每一个公民从自身做起,自觉学习法律,敬畏法律,依法行事,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来源:建宁法院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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