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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抢夺财物七万元 十年逃亡终获刑

海峡网11月14日讯(东南网通讯员 张平 胡敬春)

2007年10月,被告人魏某沐伙同魏某靖(已判决)、魏某忠(已判决)在广东省五华县共谋到福建驾驶摩托车抢夺钱财。2007年10月8日晚,三人共同驾驶一辆摩托车经焦岭、武平、上杭等地到达明溪,入住明溪县某旅社。次日下午,被害人谢某在明溪县某银行营业厅支取70000元时,被正在银行踩点的魏某沐选定为抢夺对象,并用手机联系魏某靖、魏某忠。当谢某驾驶摩托车沿明溪县新大路往三明方向行驶时,魏某忠驾驶摩托车载魏某靖尾随其后,至明溪县新大路长途汽车站路段时,魏某忠驾驶摩托车追至谢某左侧,魏某靖将谢某装有现金76280元、诺基亚7260手机等物的挎包夺走,致使谢某倒地受伤。案发后,三人即逃离现场返回广东,将所得赃款平分,被告人魏某沐分得24000元。谢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其手机经明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市场价值为633元。2018年7月17日,被告人魏某沐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客运站被天河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

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驾驶机动车抢夺财物价值76913元,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案发后,魏某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魏某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我国《刑法》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官提醒市民尽量避免支取大额现金,可通过银行转账、网上银行等多种方式进行金融往来。同时,务必加强防范意识,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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