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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三明这几个人捕鸟把自己“捕”进了牢房!

鸟儿是大自然的音乐家,是人类的朋友。可是有些行为不仅伤害鸟儿,还可能触犯法律。

白鹇是什么鸟?明溪一男子捕获7只,获刑1年10个月!

12月17日,明溪法院首次通过7人合议庭公开审理全省首例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三明这几个人捕鸟把自己“捕”进了牢房!

被告人邓某为防止老鼠啃食责任田里的地瓜,其于2016年10月底在夏阳乡某村责任田靠山边的田埂和草丛中放置9套猎捕陷阱。2016年11月初,邓某到责任田里查看其放置的猎捕陷阱,发现捕获7只野生“山鸡”,该野生“山鸡”均己死亡。尔后,邓某将上述野生“山鸡”带回家中处理,腌制后进行晾晒。

经林业部门鉴定,邓某非法猎捕的7只野生“山鸡”为白鹇,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9352元。

2018年6月,被告人邓某主动投案。

三明这几个人捕鸟把自己“捕”进了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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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鹇,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庭审中,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7只,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9352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邓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三明这几个人捕鸟把自己“捕”进了牢房!

请求判令被告人邓某赔偿国家经济损失9352元、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以及无偿从事限定时长的野生鸟类保护活动,或缴纳公益补偿金,以修复受损的生态资源。

三明这几个人捕鸟把自己“捕”进了牢房!

经明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白鹇七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也是生态环境的组成部分,被告人邓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利益,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给予减轻处罚,同时自愿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履行保护鸟类资源的义务,缴纳了环境修复公益补偿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

三明这几个人捕鸟把自己“捕”进了牢房!

据此,判决被告人邓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9352元,缴纳鸟类资源保护公益补偿金3000元,合计12352元,同时还应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中向社会公众发表致歉声明。

将乐两男子捕鸟把自己“捕”进了牢房!

将乐两名男子,到泰宁拉网猎捕了两只野生鸟类。自以为没事,没想到是在禁猎区、禁猎期捕鸟,结果触犯了刑律,捕鸟却把自己“捕”进了牢房里。

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18年9月,江某某等兄弟二人认为画眉鸟声音好听,长相靓丽。于是吃完午饭不久,在未经批准,也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携带捕鸟工具,从将乐县来到泰宁县开善乡某农田山边,擅自用竹竿架设捕鸟网,并通过驱鸟的方式进行网捕。二人共同捕捉画眉鸟2只,将画眉鸟装进编织袋后,二人骑车返回将乐,在回家途中被查获。

三明这几个人捕鸟把自己“捕”进了牢房!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江某某兄弟二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狩猎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三有”动物画眉2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了江某某兄弟二人拘役2个月的刑罚。

鸟儿虽小,却是生态资源的组成部分,保护生态资源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法律禁止即不可为,非法狩猎鸟类,万万不可为。关爱鸟类,让它们与我们的心一起飞翔!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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