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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洗碗工店内摔倒骨折,老板有责!

海峡网6月24日讯 (三明日报记者 骆志雄 田加溁)“太不容易了,不是执行法官,我这笔钱不知什么时候才能拿回来。”数着近5万元的第二笔赔偿款,40多岁的廖大姐流下了眼泪。这是6月9日出现在梅列区法院执行局感人的一幕。

廖大姐在三明一家饭店当洗碗工,每月挣着微薄的薪资。

一天,她踩到了厨房油滑的地方,不慎摔倒。一阵巨痛传来,她立即到医院检查,是肋骨断了。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然而,饭店女老板只是过问了一下,却不提赔偿之事。

廖大姐起诉了饭店,法院做出了赔偿7.6万余元的判决。但女老板一分钱也不给。

2019年1月15日,梅列区法院受理了廖大姐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局法官立即部署查控老板的财产情况。

通过多方调查了解获知,这家饭店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还是一家网红餐厅。于是,法官们利用用餐高峰期这个特殊时段前往餐厅执行。

“她有传染病,我是不会赔偿的。”面对熙熙攘攘的客人,女老板开始信口胡说。

“如果有能力却不履行生效的判决,将承担法律后果。”执行法官当场进行了普法。

最终,女老板当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廖大姐赔偿款30000元,并与之达成协议,承诺于4月15日前支付余款46988元。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原告廖某受雇于被告从事洗碗工作,在被告规定的工作时间、提供的工作场所工作时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作为雇主,应当尽到安全提醒注意义务,并应提供安全的劳务环境,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在其没有尽到保障义务的范围内,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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