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明溪:五旬老汉六进宫 多次因盗窃被捕入狱
海峡网7月29日讯 (东南网通讯员 张平)年过五旬的魏某终日游手好闲,曾因盗窃罪五次锒铛入狱。近日,被告人魏某再次因盗窃他人财物和盗用身份证件被明溪县人民法院判决犯盗窃罪、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5年12月8日,被告人魏某伙同昔日狱中好友吴某(已判决)、赵某(已判决)商量到明溪县偷窃财物。同日,三人从福建南平汽车站坐车到明溪县,魏某伙同吴某、赵某来到被害人邱某的一幢住宅处,由赵某在一楼楼梯口望风接应,魏某和吴某入室实施盗窃,在用撬棍撬门准备进入房屋实施偷窃时,被住户发现,三人逃离现场。随后,魏某、吴某又来到被害人徐某家中,由魏某在巷子口望风,吴某用撬棍将防盗门撬开,进入房屋内盗走8个银元和人民币200元。尔后,三人乘出租车逃离明溪。经明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8个银元价值人民币4300元。
2015年10月13日,魏某伙同吴某在浙江省江山市小商品批发市场盗得被害人郑某一的身份证及人民币300元。尔后,魏某使用郑某一的身份证在三明、南平等地共计11次登记住宿,致被害人郑某一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4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魏某使用偷盗来的他人身份证进行住宿登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用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已成立。魏某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魏某在盗窃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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