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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审判中,这一主张并不违反美国法律规定。

律师分析,克里斯滕森这一奇怪举动,实为辩护策略。

根据美国法律,给刑事案嫌犯定罪并不简单,定罪必须以完整闭合的证据链为依据,而非单纯口供。

据章莹颖方的律师王志东介绍,首先,美国采用“无罪推定”原则,在判定嫌犯有罪前,嫌犯会被假定无罪。

其次,刑事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完全在检方。检察官有责任证明嫌犯犯罪,但嫌犯没有责任自证无罪,嫌犯只需要设法说明检方的证据没有达到定罪标准。

第三,美国的刑事定罪标准为“排除合理怀疑”,如果陪审团有任何合理的怀疑,使他们认为嫌犯可能没有按检方证明的那样实施了犯罪,那他们则不能给嫌犯定罪。

最后,12名陪审团成员必须就定罪结果达成统一意见。

总之,综合来说,给嫌犯定罪的标准很高。

在这几天庭审中,被告通过律师承认绑架、强奸、杀人、毁灭证据,但否认有罪,而其证词并非直接提供给警方或法庭,这就迫使警方、检方不得不设法自行补齐证据链,否则难以将其定罪。

但要补齐证据链,就要找到关键证据,而这些关键证据的“钥匙”却又掌握在被告手中。

很显然,被告认定法庭、检方和警方难以自行补齐足以将其定罪的证据链,如此一来,他就可以用自己手握的“钥匙”和法庭、检方讨价还价,争取以“认罪”换取较大幅度的减刑。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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