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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南省检察院官方微信号消息,近日,海南琼海市检察院就一起受贿案向海南一中院提起抗诉。此前,琼海市法院一审判决该案被告人陈昌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0元。

琼海市法院一审认定,陈昌强在担任中国移动澄迈、儋州两地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4.5万元。陈昌强如实交代大部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全额退赃,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因此,判决陈昌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0元。

琼海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陈昌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8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4.5万元,受贿跨度时间长,行贿人员众多,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其情形符合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对于情节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琼海市检察院以法院判决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当,依法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另据《人民邮电》报2008报道,时任海南移动澄迈分公司总经理陈昌强,曾被当地政府推选为奥运火炬手,作为中国移动海南公司员工代表参与奥运圣火传递。据该报道显示,陈昌强出生于1974年,黎族人,曾被评委全国青年岗位能手,2007年获得海南省五四青年奖章标兵。

责任编辑:郑梅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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