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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傍晚,扬州市江都区新嘶华线高汉段发生惊魂一幕,一辆轿车突然方向失控,如同一匹脱缰野马,冲向反向车道,接连撞上行人、电动车和好几个摊点,多人被撞倒。事故共造成10人受伤,其中1人不治身亡。2日,事故肇事者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根据警方通报,初步排除肇事者酒驾、毒驾,事故原因系司机身体突然不适,驾车不当造成。那么这样的事故,肇事者将承担什么责任?

现场惊魂

下班高峰,轿车冲到逆向车道

接连撞上行人、电动车、路边摊……

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事发地点位于江都区新嘶华线高汉段的一处路边集市。当时正是下班高峰,集市附近有很多摊点和行人。当地群众介绍,9月1日傍晚5点50分左右,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黑色轿车,不知道什么原因,就像发疯了似的,先是撞到了该路段西侧的一个摊点,随后向东撞到了马路东面一个卖花木的摊点。摆摊卖花木的大妈说,当时要不是老伴反应快推了她一把,自己说不定命就没了。

目击者介绍,事故发生后,现场一片狼藉。事故中,肇事轿车先是失控,开上了逆向车道,随后接连撞上行人、电动车,又撞上了好几个摊点,多人被撞倒。现场群众赶紧报警求助,并伸出援手,积极救助伤者。肇事司机是个中年男子,他没有逃跑,下车后,也被眼前的一幕吓呆了。

在江都区人民医院,72岁的乔老汉肋骨骨折,多处体表擦伤,正在接受治疗。他告诉记者,当时自己带着孙子在逛集市,做梦也没有想到惨遭横祸。事故中,不满3岁的孙子伤势严重,1日晚上被送往医院抢救,2日中午才苏醒。

警方通报

肇事司机已被刑事拘留

事故系司机身体不适驾车不当引发

1日晚间,江都警方通报称:1日傍晚17时50分,江都新嘶华线高汉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黑色轿车连撞路边集场摊点和骑摩托车、电动车人员及行人,致10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一名受伤女子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当地警方迅速赶到现场会同120人员将所有伤员送至医院救治,同时控制肇事者并带至公安机关调查,对是否涉嫌酒驾、毒驾进行检测。经初步调查,肇事者蒋某某(浦头镇人)排除酒驾、毒驾,事故原因系蒋某某身体突然不适,驾车不当造成。

2日清晨,江都警方再次通报,事故肇事者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警方表示,驾驶机动车对身体条件要求很高,要求驾驶人注意力集中,控制力强,身体条件无碍驾驶。驾驶人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都不得驾驶机动车。而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是指患有足以影响观察、判断事物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疾病。一般指取得驾驶证后新发的疾病,包括:精神病、痴呆、影响手脚活动的脑血管病、心血管疾病(器质性)、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震颤麻痹、发烧、严重的耳疾、眼疾等。

记者采访中,有知情者透露,肇事司机蒋某某患有心脏病,但事故是否跟心脏病有关,目前难下定论。

这样的事故,肇事者该当何罪?

律师:虽非故意,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袁春明告诉扬子晚报记者,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袁春明认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为因操作失误造成的过失犯罪,犯罪嫌疑人虽然没有酒驾、毒驾这样的犯罪故意,但也能构成犯罪。驾驶人身体突然不适或者突发疾病,虽然属于不可抗力,但也存在一些特殊状况,比如,驾驶人患有低血糖,每天有一个时间段会出现头晕目眩等症状,驾驶人明明知道在这个时间段驾车会导致危险,却仍然驾车上路行驶,这也有构成犯罪的主观要素存在。再比如,疲劳驾驶,高负荷工作后、长时间娱乐后驾驶,身体潜在的问题可能影响驾驶、造成危险等等。这类情况如果造成严重后果,虽无犯罪故意,但存在主观过失,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相对于具有犯罪故意的危险驾驶行为,这类行为可以从轻处罚。

案例比对,理清罪责

南京市律师协会刑辩委副主任、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李美佳律师就该事故与近年发生在南京的两起重大交通肇事案件作了比对分析。

比对案件1:张明宝醉驾案

2009年6月30日晚上,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的张明宝与朋友在南京江宁区金盛路吃饭并饮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6辆机动车,造成5人死亡、4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目前张明宝在苏州某监狱服刑。

李美佳认为,相对于张明宝的酒驾行为,蒋某某如果是因为突发疾病原因导致车祸,那么就属于意外事件,无犯罪故意,不会和张明宝“同罪”;即便蒋某某知道自己患病,存在主观过失,也只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比对案件2:宝马车肇事案

2015年6月20日下午1时53分,南京市区一辆宝马牌轿车闯红灯通过路口,接连撞上3辆车。造成被撞马自达轿车驾驶人及车上乘客死亡,被撞出租车驾驶人受伤。事发后,宝马车司机王某的精神状态司法鉴定结果为“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公诉到法院。

李美佳认为,“宝马车肇事案”和蒋某某的交通肇事可能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仍存在“变数”。一个很关键的点在于,两位当事人是否知道自身疾病情况。如果明知有病而开车上路,两者都可能以交通肇事罪被追责。 扬子晚报记者 宋学伟

友情提醒

患病影响驾驶 应及时注销驾照

否则查到会被罚

在以往媒体报道的司机行车时突发疾病的事例中,当事人往往因为在事发过程中表现出极为强烈的“责任意识”而引起人们的同情甚至赞美,如去年8月重庆公交司机行车途中突发疾病强忍疼痛安全停车、今年7月茂名长途大巴司机突发脑出血晕倒前踩住刹车等等。像扬州这次司机“突发身体不适”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似乎鲜有重点关注。

事实上,带病开车的危害同样需要引起关注。警方特别提醒广大司机,开车时如遇身体不舒服,要第一时间尽最大努力停车。某些疾病患者开车,和酒驾一样危险;行车时若突发疾病,同样会对安全行驶造成巨大威胁。

警方人士指出,根据目前法规,虽然只有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者,不得申领驾驶证,但驾驶人如果因疾病原因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30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申请注销驾驶证,否则根据规定,交警部门将依法处以罚款,并按相关规定注销驾驶证。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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