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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孙先生咨询:我有一位亲戚最近通过中介从李某手里花600万元买了一套别墅,由于购房是为儿子结婚急用,所以价格比市场价还稍高些,现双方已签订了合同,我的亲戚已交了大部分房款,还有25万元尾款约定在办理完过户手续后交清。在准备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程中,我的亲戚发现该房屋是李某于一年前以250万元的价格买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太多,我的亲戚问李某是怎么回事儿,李某声称该房屋是从朋友处买的,当时是为了避税故意以较低的价格成交。我的亲戚感到蹊跷,就私下到别墅所在的小区打问,一问还真打听出事来,原来这套别墅在3年前曾发生过一起凶杀案,女主人将男主人杀死后也自缢于屋内死亡,该房屋之后一直空置,一年前,李某从该夫妇的继承人手中低价购得该房屋后,曾欲向某小额贷款公司抵押借款300多万元,据说该公司一位女性工作人员前去该房产处实地考察时,却在屋内楼梯处滑落摔成骨折,伤得不轻,最终李某也没抵押借款成功。于是该房屋更被传为“凶宅”。由于我的亲戚买这套别墅本来是想给儿子作婚房用的,得知这一情况后,更是不想购买此房屋,与李某协商退房事宜被拒绝。于是我的亲戚又到一位律师处咨询,了解自己能否以该房屋为“凶宅”的名义诉至法院退房,该律师称因“凶宅”是封建迷信的说法,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我的亲戚该怎么办?

法律帮办: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披露传统意义上的“凶宅”信息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可撤销,有两种不同认识。有的认为,“凶宅”是一种迷信观念,不应据此撤销;也有的认为“凶宅”信息客观上会影响交易价格,如不真实披露,会影响购房人的判断,应允许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和对价格的影响程度予以撤销。“法律帮办”倾向于后者。

《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李某于一年前购买案涉房屋时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现在孙先生的亲戚从李某处购买该房价格与现在的市场价格相当,甚至稍高;李某购房时知晓其中曾发生凶杀案件,而孙先生的亲戚在购房时并不知情。故李某是否披露凶杀案信息对其与孙先生的亲戚之间合同能否订立,或订立条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按诚实信用原则,李某应向孙先生的亲戚披露该信息,现李某未予披露,并因此取得稍高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价格出售该房屋的利益,其行为已非单纯保持沉默,已涉嫌构成欺诈。“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出卖人对明知且已实际对房屋转让价格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条件的“凶宅”信息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否则涉嫌欺诈。本案中,孙先生的亲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本次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李某返还已收购房款。

责任编辑: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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